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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法律监管.doc 8页

imtoken钱包官网下载2.0 2023-09-02 05:11:00

比特币法律监管综述 2013年雅安地震后,中国慈善基金会壹号基金会宣布接受比特币捐赠,并建立相关捐赠渠道,让这一网络虚拟货币在中国逐渐走红。 11月,在中国“阿姨”的帮助下成为最流行的投资方式。 但随着比特币的火爆,越来越有必要探讨比特币的市场地位和相关法律监管。 关键词:比特币法律监管与金融法 作者简介:赵世明,上海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CLC编号:D920.4 文件识别码:A 文号:1009-0592 (2014) 02-208-02 1、比特币的来源从各种商品中分离出来,专门固定地作为一般等价物,是货币。 货币是用作交换媒介、价值储存和计量手段的特定工具。 它是在物质与物质、物质与服务之间交换时作为特殊等价物的商品。 它既包括目前流通的货币,也包括目前已经停止流通但合法的货币,还包括在金融机构的各种储蓄存款。 在现代经济领域中,货币领域中只有比较少的一部分以实物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即纸币或硬币的实际应用。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货币数量论不是关于产出、货币收入或物价水平的理论,而是货币需求理论,即什么因素决定货币需求的理论。

因此,弗里德曼对货币数量论的重新表述是从货币需求的角度开始分析的。 弗里德曼把货币看作是实际流通中的一种特殊资产形式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并用消费者需求和选择理论来分析人们对货币的需求。 在弗里德曼看来,太平洋小岛雅浦岛的居民使用一种名为费(Fei)的石币来标记流通和交易,构建基本货币体系,各国央行共享黄金储备. 钞票从一个金库转移到另一个金库,本质上是一样的。 结果,弗里德曼设计了一个超越先前概念的概念。 他设想了一种智能机械自动化设施,可以测量货币存量并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发行货币,从而避免中央银行(特别是一些政府信用较低的国家)不受限制地运行印钞机,并使用品牌-新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建立比国家信用更可靠的货币体系。 为了实现这个天才的想法,如何创造出一种不能被滥用、信用度高的货币,成为了世界级计算机程序员的难题。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先行者就在计算机领域讨论密码学、传输、底层协议和硬件基础,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实现这个伟大的想法。 其中,重复支付是设计电子货币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由于电子货币只是存储在电脑硬盘或U盘等数据存储介质上的一小段数据,任何拥有者和用户都可以轻松复制粘贴,像魔术师一样复制电子货币的每一份。 复制数千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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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设想的一个解决方案是建立一个独特的中央统一管理机构,将当前所有的交易信息汇总到一个实时的账本中,并及时反馈给电子货币的接收方,防止人们重复支付。 直到2008年11月1日,一位自称来自日本的电脑极客发表了《比特币:一种P2P现金支付系统》,阐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想法,从而解决了困扰密码学多年的难题。 中本聪希望所有公众都能安全地通过电子数据信息交换进行交易,杜绝第三方机构的无端参与,避免因第三方的盲目干预而丧失相应的公信力。 2009年,他为该系统建立了开源项目,正式宣告了比特币的诞生。 比特币是基于已经流行的P2P(点对点,即点对点的通信技术,迅雷、BT、电驴等计算机软件都是基于该技术开发的)技术构建的一个完整的系统,用于真实的交易。 - 实时通信和支付,利用分布在整个通信网络中的各个节点的分布式统一数据库记录货币的实时交易,并采用密码学的解密和编码过程来保证电子货币流通过程的安全性,甚至如果是强大的超级计算机,也很难破译这些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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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和实时交互,可以保证比特币的泛滥无法通过大量复制粘贴的方式人为操纵,同时保证每一枚比特币的来源都可追溯、可查。 这样就消除了流通中的通货膨胀,为比特币建立了一个比较高的安全体系,不容易被盗和丢失。 目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比特币。 第一种是建立一个可以收集比特币的购物网站或相应的平台,以卖家的身份通过这种方式销售商品,收取买家支付的相应单位价值的比特币。 二是作为买方在国内外主要比特币交易平台上以本国发行的法定货币向他人购买。 第三种方法俗称“挖矿”。 即先用当前政府发行的货币购买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按照最基本的比特币生产方式进行生产,即在设备上下载、安装并运行一个官方的比特币客户端,并注册一个私人的比特币客户端。 钱包,下载一个“挖矿”程序,就可以开始类似挖金的矿工生活。 根据比特币系统的算法计算,比特币系统的货币供应总量最多只有2100万枚,单位时间内的产出量会不断减少,直到2140年前后“挖出”最后一个比特币。 硬币的产量达到最终的极值。 2、比特币的市场地位 下面我们通过比较目前几个主要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来分析一下比特币目前的市场地位。 德国: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当日正式公布消息:宣布全德国承认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 比特币可以作为流通的官方货币,可以用于官方交易。 政府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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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也正式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比特币发声并持积极态度的国家。 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为“货币单位”,可视为一种特殊的“私人资产”比特币的法律地位,这也意味着一切以比特币为基础的商业活动的利润将按照普通流通购买标准计算货物征税。 比特币德国公司(Bitcoin Deutschland)成为世界上第一家与银行开放货币流通标准并将比特币交易纳入金融体系的公司。 该公司经营比特币与原始货币之间的所有兑换。 ①加拿大:10月29日,“全球第一台”基于比特币交易系统的可进行实时现金流的自动取款机在加拿大温哥华正式启用,该ATM用于办理比特币与加元的自动兑换. 消息传开后,我们很快就迎来了排队办理业务的人群。 这台 ATM 是由美国一家机器货币公司设计和制造的,由一位名叫米切尔·德米特 (Mitchell Demeter) 的私人拥有,他说这台 ATM 被放置在一家咖啡店外面,提供比特币兑换服务。 取款机的主人说,他几年前开始接触比特币,今年萌生了提供ATM服务的念头,然后和另外两个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一个比特币贸易公司。 Demeter 和他的同行都将比特币 ATM 视为商机,因为“当时没有比特币 ATM,每个人都在网站上交易。” ②美国:得克萨斯州联邦法官阿莫斯? Amos Mazzant 在涉及比特币的诉讼中表示:“比特币可以作为货币使用,可以用来购买商品或服务以及支付个人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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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比特币的局限性在于它只能在接受它的人群中使用,不能任意扩容。 但是,比特币也可以兑换美元、加元、英镑、欧元等通用货币,所以比特币应该算是一种货币。 ③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之前的法律判决相当于对后续案件的立法作用。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比特币的法律地位在美国已经得到承认至少在司法界。此外,11月18日,美国参议院就比特币举行听证会,讨论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代表表示,比特币是合法的金融工具 泰国:泰国央行认为比特币的使用违法,必须暂停比特币业务 中国:12月5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证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防疫工作的通知》 ng Bitcoin Risks”,一则官方公告,④正式公开了中国目前的态度:暂时不支持比特币,不承认比特币为法定货币的态度。 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本质上看,比特币只是一种特定的虚拟电子数据,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取代市场上流通的货币。 但比特币交易是作为商品在互联网上自愿交易,普通人自行承担风险。 有参与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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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特币的法律监管 上述《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将比特币作为产品或相关交易服务收取费用。 以银行家身份参与买卖或提供比特币交易平台,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各类交易风险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本身价值波动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一切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结算、清算等服务; 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 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兑换服务; 开展比特币的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使用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和其他投资的投资标的。 虽然该通知暂时不承认比特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但并不像泰国政府那样认为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交易,不会一棒子打死比特币。 比特币留给普通人参与的自由。 这也符合法理学的逻辑。 比特币即使不能作为中央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货币使用,它也是一种有价值的东西,可以作为贵重物品在特定范围内起到兑换凭证的作用。 我在民法中学学过,要成为“物”,必须具备以下特征:(1)物要有非人格化的行为。 如上所述,比特币本质上只是存储在计算机硬件介质上的一段代码数据,因此比特币是非个人化的。

(2)事物必须由人力控制。 比特币是一种大众用电脑软件计算出来的东西,自然是在人类的掌控之中。 (3)事物必须是独立的,又是综合的,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比特币即使是一段数据代码,它也独立于其他物品而存在,能够并且已经在大众生活中流通和使用了好几年。 (4)事物应该是有形的事物。 比特币是一种数据代码,人们可以看到代码本身,也可以触摸到它的载体。 它是广义上有形的物体,也符合人类智能劳动的定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比特币完全符合民法意义上的物的定义。 接着,《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依法对特定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权和专有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以我国的民法赋予了比特币相应的价值,比特币至少是一个值得民法保护的东西,具有保护比特币的意义。 笔者希望尽快立法明确比特币目前的法律地位。 到底是作为法定的法币,还是仅仅作为投资工具,都应该尽快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明确。 因为现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同时越来越多的其他虚拟货币开始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相应的流通作用,否则法律就失去了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作用. 注解: ①http://n384541408.shtml。 ②http:///GB/n/2013/1101/c123932html。 ③http://n383693862.shtml。 ④http:///publish/goutongjiaoliu/524/2013/20131205153156832222251/ 20131205153156832222251_. HTML。 参考文献: [1]弗里德曼。 货币数量理论的重述。 1956. [2] 梁惠兴. 民法概论。 法律出版社。 2011.